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组织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属委管各单位,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进一步强化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创新激励导向,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经研究,我委决定组织河北省医学会开展2023年度河北医学科技奖励评审,并在此基础上择优提名申报2024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各委属委管单位和其他省直相关的单位是项目的推荐单位,负责推荐本地区或本部门的项目。省直医疗卫生单位、有关高等院校直接报送。其他相关单位由各市卫生健康委统一报送。各推荐单位要格外的重视,严格按照申报标准和有关要求,如实、准确地做好推荐和汇总工作,并对推荐项目负责。
2.将装订成卷的申报材料交至项目完成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在第一完成单位内部公示7天。
3.推荐单位将已装订申报材料(一式2份,其中一套要求全红章,另一套材料可为复印件)、申报科技成果奖励项目简介表(仅一等奖,20份)、2023年度河北医学科技奖申报目录统计表(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公示情况报告(包括公示内容及结论,加盖单位公章)及其上述全部文件的电子版(卷宗、单位公示情况报告PDF版和申报目录EXCEL版)统一报送省医学会。不受理个人材料报送。
4.河北省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将对推荐材料来形式审查,对不符合必要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调整申报奖励等级或淘汰,不再退回补正。
5.拟提名河北省科技奖的项目将从河北医学科技奖一等奖获奖项目中择优产生,获得推荐省奖资格的项目申报报奖材料原件退还本人,根据我委工作安排组织上报。
4.加速医学科技转化,将成熟、适宜的先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于基层,经实施推广应用2年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的成果转化领域。
已完成由具有科技成果验收(含鉴定、评价,下同)资格的部门组织验收的卫生健康领域科技成果。不得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申报2项。往年度经评审未授奖项目,2023年度不得以相同技术内容再次申报河北医学科技奖。实行“代表作”制,申报项目所提交的代表性、标志性成果数量不超过10项。
1.申报项目所有完成人必须在正式核心期刊或SCI期刊已发表相关论著中有署名。清样、出版社的录用证明等均不作为发表的依据。
2.申报项目所提交全部论著中,第一完成人必须在总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至少1篇)论著中署名第一作者或为通讯作者。
1.申报项目产权第一持有单位应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申报项目无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申报材料论著中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及其单位须知情同意,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和第一专利权人(单位)须知情同意,否则该知识产权不得用于申报。非内地及非国内的单位应出具产权持有人书面授权书。
3.用于申报项目的所有知识产权,不得在历年不同申报项目中重复使用,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将项目组第一负责人记入科研诚信黑名单。
各推荐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科研成果使用前核查机制,在申报人本人作出书面承诺的基础上,由所在机构对意识形态以及科研成果的原始数据、参与署名人员知情同意、基金资助标注、论著是否重复使用等进行形式核查,对核查发现违反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取消本次申报资格,并依据有关要求严肃处理。
申报阶段,以累计分核定奖励申报等级门槛条件(累计分非项目最终评审得分)。SCI 论著须提供有资质文献检索机构出具的收录检索报告,检索报告中须体现SCI期刊分区及影响因子。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发表的论著每篇计1分;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论著每篇计2分;SCI期刊发表的论著,根据中科院分区或JCR分区,四区且影响因子1分(含)-3分每篇计2分,四区且影响因子1分以下每篇计1分,三区(含)以上或影响因子3分(含)以上每篇计3分;已实现转化(实际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的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须为项目第一完成人)每项计3分,已实现转化(实际到账经费10-30万元)的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须为项目第一完成人)每项计2分,已实现转化(实际到账经费10万元以下)的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须为项目第一完成人)每项计1分;行业标准每项计5分。
申报项目累计分须≥5分。提供本项目核心技术已正式应用2年以上的旁证材料,并加盖应用单位公章。核心期刊发表的论著中至少2/3应有外文摘要。
按照分类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或已颁布诊疗规范、指南(或共识)等其他成果将作为河北医学科技奖评审的重要参考是依据,在项目申报阶段不计入累计分。综述类文章和非正刊(增刊等)发表的论著不计入累计分。
申报材料装订(左侧线装,不加封皮,接推荐书页码在组卷材料右下角用铅笔标注页码)顺序如下:
省直委属委管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和其他省直相关的单位申报项目报送时间截至2023年12月25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申报项目报送时间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354号(河北省人民医院北门外西行100米)河北省医学会 2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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