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1日,我局收到上级部门转来线索,广州市曼德卡顿皮具有限公司生产的米格堡拉杆箱(货号:836,规格:18寸)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2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1)显示,不合格项是振荡冲击性能不符合产品标签标识QB/T2155-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并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成品仓库中存放有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拉杆箱产品8个。当事人货号836的米格堡拉杆箱产品只生产了一个批次,承认被检产品是其生产经营的,对检验报告结论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的拉杆箱产品,我局遂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不合格米格堡拉杆箱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住所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蓝屋横一街47号,已领取营业执照,以生产拉杆箱为主。
当事人上述质量不合格的米格堡拉杆箱(货号:836),规格型号是18寸,生产日期是2022年8月15日,产品执行标准为QB/T2155-2018。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1)显示,上述产品是振荡冲击性能不符合执行规定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不合格米格堡拉杆箱成本价为190.6元/个,出厂价为200元/个。上述不合格拉杆箱共生产了10个,销售了2个给深圳市知乎贸易有限公司,剩余8个被我局扣押。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总货值金额为2000元,获得利润18.8元。
另查明,深圳市知乎贸易有限公司为当事人的电商销售公司,在拼 多 多平台开设有名为“米格堡箱包皮具官方旗舰店”的店铺,被检产品是经网络抽样从这个店铺购样的。深圳市知乎贸易有限公司已对被检不合格的米格堡拉杆箱(货号:836)作下架处理。
当事人生产的商品往年未经国抽或省抽抽样不合格,且积极努力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且未查到当事人在最近一年内被处罚记录。当事人已对米格堡拉杆箱(货号:836,规格:18寸)产品生产环节进行整改,并自行送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检测,检验结论为合格。
3.2022年10月3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开具穗花市监执2扣字[2022]103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
4.2022年11月9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邓杰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提供的由广检集团出具的《检验测试报告》(No:22H021938)1份;
2023年2月2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3〕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的拉杆箱“振荡冲击性能”项目一项不符合明示执行标准QB/T 2155-2018《旅行箱包》,被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十二)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拉杆箱为假冒伪劣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结合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积极整改的情形,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米格堡拉杆箱(货号:836,规格:18寸)8个;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8.8元;3.罚款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18.8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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